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體育運動代表隊管理條例
2012-11-18 閱讀次數(shù):
次
編輯:體育教研室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校各項目代表隊的組建由體育部決定,未經(jīng)批準,不準擅自組隊,并無權代表學校參加任何比賽。
第二條:臨時需要組成校代表隊必須經(jīng)過體育部批準方可進行訓練和比賽。
第三條:各項目代表隊的組建和參賽,根據(jù)各級比賽需要和經(jīng)費情況確定。
第四條:各代表隊運動員根據(jù)實際情況應隨時進行調(diào)整,注重低年級學生中選拔運動員。
第五條:各代表隊教練員,由各教研室主任決定,教練員 負責代表隊的訓練和管理工作。
第六條:各代表隊要堅持長年訓練,具體時間由體育部決定,賽前一個月為集訓期,需在寒、暑假期間訓練,各代表隊的教練自定。
第二章 教練員工作職責
一、校代表隊教練員由體育部主管負責人的領導下,負責各代表隊的訓練工作。
二、教練員應重視運動員的思想工作及優(yōu)良體育道德作風的培養(yǎng),努力提高運動技術水平,為普及群體活動,培養(yǎng)骨干力量,為學校爭光。
三、教練員應根據(jù)隊員情況及比賽的時間,制定學期和全年訓練計劃,寫好每次的訓練計劃。
四、教練員需要特招體育尖子生,首先自己挑選運動員,在符合特招條件的基礎上,上報體育教研部。
五、教練員負責統(tǒng)計運動員考勤,如實上報運動員的訓練次數(shù)。
六、教練員關心運動員的健康和學習。
七、教練員保證訓練時間和質(zhì)量,做好競賽的準備工作和競賽后的總結(jié)工作。
八、教練員訓練要按時到工作崗位,訓練時穿運動服裝。
九、教練員應教育運動員,愛護運動器材、服裝、設備所借物品及時歸還保管員。
十、各項目教練員應重視學習,自身業(yè)務不斷提高運動技術水平和先進的體育運動理論知識。
第三章 運動員條件
第一條:運動員必須是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正式注冊的本科生、身體健康者。
第二條:運動員應熱愛祖國、熱愛集體、熱愛體育運動并具有一定的專項運動基礎,文化課考試成績合格,無違規(guī)違紀行為。
第三條:運動員應遵守訓練時間,嚴禁遲到、早退、保證訓練時間和訓練強度,病、事假應辦理請假手續(xù)。
第四條:運動員應愛護運動器材、設備、服裝,所借訓練和比賽物品。
第四章 附則
第一條:教練和運動員的獎懲規(guī)定參照相關條例。
第二條:本條例適用于長春理工大學光電信息學院各項目體育代表隊。
第三條:本條例的解釋權在體育教研部。
體育教研部
2012年3月3日